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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 税法实操知识问答
时间:2021-11-01 16:19:12  来源:西安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税法实操知识问答

  问:如果发票上盖了公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这样的发票能用吗?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只要发票的开具符合上述规定,多盖一个章并不能对些发票的规范性进行否定。

  问:我们这个月收到一张发票,发票专用章是盖了,但是盖反了。请问这样的发票能使用吗?

  答:只要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并加盖了发票专用章。注意,发票专用章只要盖了,清晰可辨就行。置于盖正了、反了、盖斜了《发票管理办法》没有规定!

  问:我们公司最近收到一张定额发票。这个发票我在网上查验不了真伪。请问如何辨别定额发票的真伪?

  答:目前通用定额发票由于不是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的发票,所以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中是无法查验的。如遇到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等不是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的发票,可以前往发票监制章对应的税务局官网,点击“纳税服务”——“公众查询”——“发票信息网上查询”进行查询。或者拨打当地的12366进行查验。

  问:现在都说企业取得电子发票一定要保留电子文档,问题是我们之前一直拿的是打印件入的账,有些电子文档已删掉了,有些报销时就没有取得。请问这样的情况怎么补救呢?

  答:电子发票具有永久保存的优势。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发票,可以根据纸质打印件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验并通过后,下载电子发票的版式文档。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发票。

  问:由于之前取得的很多电子发票没有保留电子文档,为了补电子文档我们到验查网站重新验票下载版式文件。但是还是有很多的电子发票验证完后还是不能下载的,请问怎么办呀?

  答:目前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重新查验下载电子发票版式文档的方法仅适用于OFD格式的电子发票,对于PDF格式的电子是不能用上述方法取得电子文档的。遇到PDF电子发票丢失,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发票。

  问:我们公司这个月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说我们有一张发票被开票方企业的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凭证,要求我们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来讲证业务的真实性,否则将作进项转出处理。问题是这批货是对方送货上门的,没有运输单据怎么办?

  答:根据总局2019年第38号公告规定,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收到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应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则可以按照38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现税务机关已向贵公司发通知,贵公司认为该项业务真实有效,则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核实申请,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如果该业务是对方送货上门的而没有运输单据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

  问:最近我有一个朋友说他的卡被冻结了让我用我的银行账户帮他转一下款,请问这样有没有风险?

  答:假借账户转款一定要慎重!最近河南就有一个案件,当事人因利用其妻子张某的银行卡为“杨某华”、王某富中转的开票费达14万余元,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

  问:我们刚成立一家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公司,因为刚成立,销售额也不大,目前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个季度销售额也没有超过45万元。请问我们开出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需要申报纳税增值税呢?

  答:按照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发票。所以,贵公司季度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即使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可以享受免增值税优惠。

  问:我们也是一家制造企业,我们的研发项目是否要等到科技部门批准后才能开始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的研发活动和费用的归集符合文件规定,即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无需到科技部门进行立项审批。如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所以,贵企业发生研发费用即可享受加计扣除,无需等到科技等相关部门批准。

  问:我们企业的研发项目如果没有成果,那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还能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进行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为基数进行加计扣除。所以,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不管是否形成研究成果,不管项目的成功还是失败,其中研发费用均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问:我们企业设有研发中心,请问研发中心的后勤人员工资能否加计扣除呢?

  答:根据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其中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所以,后勤人员不属于研发技工,所以后勤人员的工资是不可以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的。

  问:我们企业也有研发项目,但研发占比很小,请问发生的研发费能加计扣除吗?

  答: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千万不要跟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条件搞混了。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是有研发比例要求的,但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没有研发比例的限制。只要实际发生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问:我们是一家住建部门报备的租赁公司,一般纳税人。24号公告中说,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那么我们现在出租2016年5月以后取得的住房是否也能享受这个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2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从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不管出租的住房是否在2016年5月1日前取得,只要符合上述的条件,均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并享受减按1.5%的减税优惠。

  问:我们公司有向个人出租店铺,如果我们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是否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和房产税的优惠?

  答:2021年第24号公告中的优惠政策均为出租住房,而店铺不属于住房的范围。所以,贵公司即便向个人出租店铺等非住房而取得的收入,不适用24号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

  问:我们公司有出租住房的业务,从节税的角度考虑,有些住房租赁业务适用一般计税更节税。我们想一部分住房出租选择简易计税按1.5%计算增值税,一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式,这样可以吗?

  答:根据2021年第24号公告的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贵公司在适用24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减税政策时,应以向个人出租住房的全部收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不能区分不同承租对象或不同笔承租业务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问:我们公司注册地址在浙江杭州,但我们的业务不光是杭州,在绍兴、上海、苏州都有住房出租业务。请问我们要享受增值税减按1.5%的优惠政策,是不是要在住房租赁地的住建部门都要进行报备啊?

  答:按照2021年第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所以,贵公司只要在机构所在地报备即可。在其他不动产所在地取得租赁收入,可按1.5%预征率在非机构地预缴增值税。并将对应的销售额和1.5%的预征率等信息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对应栏次,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问:我们是一家酒店,一般纳税人。我们购入农产品后进行加工成菜是不是属于农产品深加工,那我们购入的农产品是不是可以按9%+1%进行抵扣进项?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贵酒店如果购入农产品将其生产加工为13%税率的货物则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如果仅加工为菜肴,以餐饮服务的形式进行销售,那税率为6%,购入的农产品用于餐饮服务应按9%的扣除率进行计算进项税。

  问:我们也是一家酒店,有对外零售卤制品的业务。请问我们这些卤制品按13%还是6%征增值税?

  答: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所以,贵酒店销售卤制品应按餐饮服务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我们公司这个月领到UKey了,那请问我们可否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纸质发票呢?

  答:公共服务平台既可以开具电子发票,也可以开具纸质发票。所以,贵公司领到UKey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问:我们是一家房屋租赁公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我们向个人出租住房也不开发票,如何节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24号公告规定,从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问:我看到文件说,从10月起,我们出租房屋给个人可以减按1.5%的优惠缴纳增值税。我们公司也有房产在北京出租给个人使用,请问我们能否享受这个优惠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24号公告规定,从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应注意的是,上述的“房屋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也就是说,贵公司如果没有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备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则不可以享受24号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问:我们公司也有向个人出租住房,由于各种原因也没有向出租地相关部门报备。那我们是否就不能享受24号公告中的所有优惠政策了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2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从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可见,以上政策仅对增值税优惠享受对方限定住房租赁企业,而对于房产税的享受对方没有限定为住房租赁企业。也就是说,没有报备为住房租赁的企业,不能享受增值税减按1.5%的政策,但可以享受房产税减按4%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