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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市场监管局联合四部门共同印发《严厉打击关中地区生产销售劣质散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9—2020年)》
时间:2019-11-14 10:20:47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记者从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加强散煤生产及流通领域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劣质散煤行为。经省政府同意,陕西市场监管局联合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共同印发《严厉打击关中地区生产销售劣质散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9—2020年)》。

  方案要求,要根据“冬病夏治”的总体要求,按照“联合执法常态化、日常监管正规化、举报查处快速化、抽检频次制度化”的原则,积极开展散煤综合治理行动,进一步加强生产、加工、销售、储运等环节的散煤质量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劣质散煤行为,确保关中地区散煤生产、流通销售规范有序,产品质量符合《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34169-2017)和《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GB34170-2017)标准要求,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做出积极贡献。

  方案提出要从四个方面开展行动:(一)严把劣质散煤流入关。利用我省辖区内的普通国省道“治超检查站”对散煤运输车辆进行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检查场所;公安部门配合引导散煤运输车辆进入检查站;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车载散煤供销合同和《质检报告》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无散煤供销合同和无合格《质检报告》的散煤依法进行处理。(二)严把散煤生产质量关。散煤生产企业(即洁净煤配送中心,以下同)要严格落实散煤质量主体责任,加强原料进入管控、规范生产流程、出厂质量检验等工作。散煤产品须包装后销售,并按照《商品煤标识》(GB/T25209-2010)规定,在包装上注明名称、商标、数量、产地、类别、生产企业、经销企业、日期批号、产品标准编号、防伪标志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和质量抽检,建立民用散煤生产领域质量抽检管理台账,实现对散煤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全覆盖。坚决打击散煤生产企业生产高硫分、高灰分、低发热量等不达标民用散煤、民用型煤行为。依法从严处罚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煤炭产品生产企业。(三)加强散煤流通领域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以洁净煤销售环节为重点,加大对散煤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网点。严密监测和打击通过互联网销售劣质散煤的违法行为。采暖季每月、非采暖季每季度组织开展散煤专项检查,实现散煤销售网点煤质监督抽查全覆盖。加强对走街串巷、游击兜售等非法经营散煤行为的检查,杜绝劣质散煤进村进户。(四)严格散煤配送体系管理。各地要根据煤改电、煤改气等工作推进情况,优化散煤销售网点布局,实现洁净煤供应全覆盖。对散煤用户的用煤需求进行测算,引导散煤生产企业提前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在采暖季保质保量按时供货,严厉打击恶意囤积、哄抬市价等行为。

  方案指出,要从每年8月至次年3月对散煤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一)摸底排查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制订采暖季期间劣质散煤突出问题治理工作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民用散煤生产企业、配送网点逐一排查,建立工作台账,摸清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信息底数。(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1日至11月10日)。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完善分类处置意见,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治到位。加快优化布局配送网点,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用煤需求。(三)巩固提升阶段(11月1日至次年3月15日)。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加大对生产销售劣质散煤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密日常巡查和监督抽查频次。对禁燃区内销售、使用散煤和禁燃区外销售使用劣质散煤的行为,发现一起从快从严处理一起。对有组织、有计划生产销售劣质散煤的行为要严密防范、深挖广查。

  方案强调,从三个方面开展保障措施。(一)协同推进。关中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散煤治理的责任主体,组织成立本行政区散煤管控工作机构,建立完善上下齐抓共管、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各乡镇要全面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指定包村干部对销售使用劣质散煤的行为及早发现、及时处置。(二)强化督查。实行全面巡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抽检频次,建立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长效监管机制,切实维护散煤市场秩序。关中地区散煤治理和清洁取暖督导工作组要将各地劣质散煤治理工作作为督导工作的重点。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于每月25日将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省市场监管局。(三)加强宣传。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散煤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实施《陕西省散煤质量和流通领域治理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鼓励社会公众通过12315消费者投诉平台举报生产销售劣质煤行为,对举报人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