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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时间:2019-06-06 16:20:26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管局

各设区市、韩城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神木市、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物价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行政机构:

  近期,根据投诉举报和市场监测情况,发现我省酒类市场存在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乱象。为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经营秩序, 严厉打击酒类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确保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重点

  (一)整治的重点内容。

  1.违法生产、销售行为。重点查处生产经营无照无证、使用非食品原料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生产酒类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未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追溯信息记录、建立进销货台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行为。重点查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销售的产品违反国家质量标准、标识规定,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查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混淆、贿赂、虚假宣传行为;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4.各种侵权行为。重点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行为。

  5.酒类广告。重点查处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的行为。

  6.其它违法行为。

  (二)整治的重点范围

  1.酒类生产企业;

  2.各商场超市、网络交易平台、批发零售市场和酒类销售专营(专卖)店;

  3.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告。

  二、专项整治的方法和步骤

  整治时间为6月3日至7月,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和线索摸排阶段(6月3日至6月14日)。要按照省局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开展线索摸排,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5日至7月14日)。要突出酒类生产、流通环节及广告宣传媒体等领域的监督检查,对于非法生产、制假售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要从快从严查处。

  (三)总结巩固阶段(7月15日至7月31日)。要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及时研究解决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工作中典型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报送当地政府和省局稽查局。

  三、责任分工

  按照省局统一工作部署,各市级局负责跟进督导检查、有序有力推进,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次酒类市场专项执法行动由省局稽查局牵头负责,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广告监管处、价格监管与反不正当竞争局、网络交易监管处等相关处室按照工作职责,积极做好工作指导和业务咨询。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抓好方案制定、动员部署、任务分工、责任落实、检查督促和案件查办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二)各地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结合整治重点,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力争查办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以查办案件倒逼企业自律、自治,确保专项执法行动取得明显成效。专项执法行动要与扫黑除恶等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三)坚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行最严厉的处罚,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对于故意生产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必须做到顶格处罚,否则将依法追责。

  (四)整顿结束后,各市级局要认真总结整治情况,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形成书面报告,于8月5日前报送省局稽查局。